连带保证期间小常识
criminal law
2017-07-18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实践中常有企业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连带保证人,但是却因为错过保证期间而无法向连带保证人有效追责的情况,对于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以及后续向连带保证人主张责任,在这里小泽提示您以下几点:
1.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个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长度没有限制,因此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即3年)。同时,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应当注意:
A.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如果协议中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实践中常常有企业因未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致使保证期间过短,想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才发现保证期已过)
3.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3年时,还要注意关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而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即使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
4. 对分期履行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在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究竟从何时计算保证期限时,保证期限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存在数个连带保证人时,如为稳妥,应在保证期间内向各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如受条件限制或有其他考虑,目前也有案例支持仅向保证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而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6.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THE END-
文:许莉莉
排版:高紫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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