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坚、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民商事案件
2019-04-19
案号:(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41号
委托人:黄志坚
委托代理人:朱永胜
案由: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
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市化学试剂厂三车间北面晓港湾(自编B2幢)第B2幢310单元[自然层3]10号房地产被依法涂销抵押、产权过户的法律障碍消除之日起3日内,协同黄志坚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英华公司负担。
基本案情:
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是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晓港湾(自编:B2栋)商品房的开发商,领有030121号预售许可证。黄志坚与英华公司于2004年7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志坚向英华公司购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市化学试剂厂三车间北面晓港湾(自编B2幢)第B2幢310单元[自然层3]10号房,总金额239317元;黄志坚按分期付款方式按期付款:年月日前支付79317元,余款16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英华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60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英华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英华公司的责任,黄志坚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540工作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英华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自逾期之次日起,向黄志坚支付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该合同没有登记备案。英华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交付上述房屋及于2005年4月22日开具房款79317元的发票给黄志坚。英华公司与中行芳村支行于2003年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将含本案讼争房屋在内的房屋抵押给中行芳村支行。2005年4月12日及2007年4月11日,登记在英华公司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湾B2栋全部房产(已预售、查封及本院解封部分除外)被查封。2008年4月7日、2009年4月3日及2010年3月25日,上述房产被继续查封。法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芳村支行与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英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宏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陈德良、杨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志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裁定黄志坚的异议不成立,黄志坚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的购房款支付到法院用于案件的执行后,解除法院对被执行人英华公司名下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湾B2座310房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