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方邦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晶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04-19
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21号
委托人:广州方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祝志群、曾金鑫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
晶昊公司向方邦公司支付货款37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8.45%计算,其中货款20225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175750元从2013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8元,由晶昊公司负担。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3日,方邦公司(乙方)与晶昊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以下内容:1.方某公司向某甲昊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电子材料,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按乙方回传盖章的订购单或乙方开具的送货单所示执行(包括传真复印件),每次送货乙方开具送货单,甲方按送货单核对验收并签字或盖章;2.货款以出货次月25日为结算日,月结30天,甲方应于到期次月最后一日前向乙方付款,例如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25日间的出货,月结30天,最晚付款日期为2011年2月31日;3.若甲方无法依约付款,须提前告知乙方协商新的付款日,否则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自到期日起实际付款日止按日计算利息;4.有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送货单、出库单、入库单(包含传真复印件)均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方某公司根据采购单向某甲昊公司送货。2013年5月25日,方某公司、晶昊公司经对账确认,2013年3月未付货款198875元,4月未付货款143375元,5月新增销售额157250元,当期应收货款为342250元。2013年6月25日,方某公司、晶昊公司经对账确认,相比上月份对账,2013年3月尚欠货款148875元,4月和5月货款不变,6月新增销售额18500元,总欠款为468000元。另查明,在2013年6月25日对账后,方某公司收到晶昊公司所付货款共计90000元。